关于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修改的建议

awhy awhy
510
2024-08-13

    20229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12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本人认为该条款存在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执行过度等问题,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故依法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

本人认为,该条法律授权移民管理机构限制公民出境,但是没有要求移民管理机构提供当事人存在诈骗活动嫌疑的证据。该条款所授权的这种“预防性刑罚”,没有对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原则进行落实,违反了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涉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了,不仅可以限制出境,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众所周知,限制出境是对一个公民人身自由权力的限制,如果仅仅是某部门根据其内部AI大数据提出的所谓的预警信息就认为其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嫌疑,未经全面核查就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无疑是对公民权益的践踏,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踏。如果依这种原则,若某部门认为某领导干部有腐败的嫌疑,是不是也可以不用立案,直接用预防性惩罚措施来先行处罚?

公民有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义务。但是公安机关依据本法设置的所谓的涉诈黑名单,禁止名单上公民出境。只要上了所谓的黑名单,公民就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去申请所谓的白名单,提供很多没有犯罪的证据,自证清白,以期解除出境限制。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公民缺乏司法救济渠道,造成的损失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部分区给予补偿,但还有部分地区的公民只能自行承担损失。这种做法,明显增加了公民的义务,限制了公民权利,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精神。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虽然是一部专门法,地位高于一般法,但是同样的要遵守宪法,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个人和组织有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以抓捕,可以通辑,通过国际合作将犯罪份子抓捕归案,遣送回国,而不应该限制在境外合法工作,遵守中国和当地法律的,没有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的人的出境。对于自诉在境外合法工作的中国公民,公安机关亦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查,而不一定需要公民回国找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我们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出击,采取安排派民警以个人名义去相关国家进行核查的方式可以全国推广。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公民在侦查阶段的限制出境,完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更不可以违背我们基本的法治伦理,推翻疑罪从无的基本原理。

综上,本人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宪法中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力的基本原则,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理,故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废除或者修改意见。同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公安机关设定的所谓的涉诈黑名单进行合宪性审查,具体有以下几点:

明确法律标准:应当修订法律,对限制出境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执法机关的随意性。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做出具体的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能证明当事人犯罪的,要立即解除限制,并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保障程序正义:建立透明的限制出境决策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权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在限制出境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权利受损的程度,与预防诈骗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对最终证明没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证明其有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公民个人受损的权益进行经济补偿。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限制出境措施的决策,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总结而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的限制出境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滥用现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通过合宪性审查和法律修订,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同时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注:本文主要內容已通过邮政挂号信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办公室)

W020231130565237346663.jpg

评论
年度爆文
您是本站第121917名访客 今日有0篇新文章